发新话题
打印

我国养老统账结合前的退休政策退休待遇三次大调整

本主题由 QQ鱼 于 2008-2-13 20:17 加入精华
新手必读:【论坛规则导航】|【社保资料目录 汇总】|【严禁灌水】
请使用IE或右键另存为下载,工具下载有可能会多倍扣币
把本帖网址贴到MSN/QQ,就可以获得社保币【点此复制】 宣传中心  

我国养老统账结合前的退休政策退休待遇三次大调整

1、第一次:《劳动保险条例》
(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发布、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发布)

1.1文件摘录:
第十五条 养老待遇的规定:
  甲、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六十岁,一般工龄已满二十五年,本企业工龄满五年者,可退职养老。退职后,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按月付给退职养老补助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五十至七十,付至死亡时止。合于养老条件,但因该企业工作的需要,留其继续工作者,除发给原有工资外,应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每月付给在职养老补助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十至二十。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乙、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五十岁,一般工龄满二十年,本企业工龄满五年者,得享受本条甲款规定的养老补助费待遇。
  丙、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三十二度以下的低温的工作场所或华氏一百度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工作者,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五十五岁,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四十五岁,均得享受本条甲款规定的养老补助费待遇。计算其一般工龄及本企业工龄时,每在此种场所工作一年,均作一年零三个月计算。
  丁、在提炼或制造铅、汞、砒、磷、酸的工业中及其他化学、兵工工业中,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者,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五十五岁,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四十五岁,均得享受本条甲款规定的养老补助费待遇。计算其一般工龄及本企业工龄时,每从事此种工作一年,均作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1.2解读:
说句题外话,这建国初制定的《劳动保险条例》如今依然部分有效,并未废止。真是奇迹。
1.2.1退休条件:
甲款规定: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60岁,一般工龄25年,本企业工龄满5年;
乙款规定: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50岁,一般工龄20年,本企业工龄满5年;
丙款规定:井下矿工或在低温、高温工作场所(累计10年)工作者,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55岁,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45岁;
丁款规定: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累计8年)者,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55岁,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45岁。
这一政策奠定了后来退休政策的基调,譬如男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特殊工种的照顾等等。但是退休年龄概念上“岁”的提法,操作上有难度;在一般工龄上容易造成误解。
1.2.2退休待遇:
本企工龄满5年未满10年者,付给本人工资50%;
已满10年未满15年者,付给本人工资60%;
已满15年及15年以上者,付给本人工资70%。
2、第二次:《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
(1958年2月9日国务院发布)

2.1文件摘录:
第二条 国营、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下简称企业、机关)的工人、职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工人、职员年满六十周岁,连续工龄满五年,一般工龄(包括连续工龄,下同)满二十年的;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女职员年满五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五年,一般工龄满十五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损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职员,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其连续工龄和一般工龄又符合本条(一)项条件的;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的工人、职员,连续工龄满五年,一般工龄满十五年,身体衰弱丧失劳动能力,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或者医生证明不能继续工作的;
         (四)连续工龄满五年,一般工龄满二十五年的工人、职员,身体衰弱丧失劳动能力,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或者医生证明不能继续工作的;
         (五)专职从事革命工作满二十年的工作人员,因身体衰弱不能继续工作而自愿退休的。
2.2解读:
2.2.1退休条件:
满足下列5个条件之一的就可以办理退休手续:
①男工人、职员年满60周岁,连续工龄满5年,一般工龄满20年;女工人满50周岁,女职员满55周岁,连续工龄满5年,一般工龄满15年。
②从事井下、高温(累计10年),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累计15年)或从事其他有损健康(累计8年)的工人、职员,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其连续工龄和一般工龄又符合第一条的;
③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工人、职员,连续工龄满5年,一般工龄满15年,身体衰弱丧失劳动能力,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或者医生证明不能继续工作的。
④连续工龄满5年,一般工龄满25年的工人、职员,身体衰弱丧失劳动能力,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或医生证明不能继续工作的;
⑤专职从事革命工作20年的工作人员,因身体衰弱不能继续工作而自愿退休的。
2.2.2退休待遇:
①符合上述1、2条,连续工龄满5年不满10年为本人工资的50%;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为本人工资的60%;15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70%;
②符合上述3、4条,连续工龄满5年不满10年为本人工资的40%;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为本人工资的50%;15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60%;
③符合上述第5条的工作人员,为本人工资的70%。
这一政策改进了劳动保险条例在退休年龄上的概念,使用“周岁”的提法,可操作性很强;对专职从事革命工作的给予特殊照顾。
3、第三次:《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发[1978]104号,1978年6月2日国务院发布)

3.1文件摘录:
(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第四条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符合本条(一)项或(二)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作年限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因工致残退休,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离休和退休的干部去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应当与在职去世的干部一样。第五条 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干部;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各条战线上有特殊贡献的干部;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和认为对作战、军队建设有特殊贡献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第六条 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干部,应当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第三条 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工人,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退休费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并享受原单位矽肺病人在离职休养期间的待遇。
    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干部,也可以按照本条的办法执行。
第四条 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工人;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革命和建设中有特殊贡献的工人;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第五条 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
3.2解读:
3.2.1退休条件:
3.2.1.1干部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2.1.2工人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2.2退休待遇:
3.2.2.1干部
符合1、2条,
抗日战争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
解放战争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
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工作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
退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
3.2.2.2工人
符合1、2、3条,
抗日战争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
解放战争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
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
退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
这一政策在一般工龄上,概念非常清晰,只有参加革命工作年限达到退休年龄,才可以办理退休手续。这里规定的法定退休条件一直沿用至今。实行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后,退休待遇已经呈现两个发展趋势:
机关、事业单位的,仍然不缴纳养老保险,退休金待遇与工龄、职级、退休前标准工资相关;
企业的,在职时候开始缴纳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与在职时缴费基数高低、缴费年限长短、退休年龄早迟、退休上年社平工资、职称等级等相关。

TOP

真够详细的。

TOP

这是你整理 的吗?真的向你致敬了

TOP

谢谢,对历史的总结中发现很多智慧,政策具有延续性,一看就明白

TOP

整理的非常详细 辛苦了

TOP

TOP

非常详尽,感谢分享!

TOP

划拉一眼~暂时没什么用!有用的时候再来划拉一眼

TOP

真是实用.~~~~~~~~~~

TOP

谢谢,学习中!!!

TOP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