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内容提要 | 依据 |
个人帐户的记入
| 1、经批准设有特殊工种的单位,应将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年限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尚未记入的,由单位依据档案记载和职工实际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及变动情况,如实填写《特殊工种岗位登记表》,经区社保中心审核并报市局确认后计入个人帐户。
2、曾经在原单位从事过特殊工种工作,后调动到其它单位的职工,由原单位和原单位所在地社保机构出具该单位设有特殊工种的证明,再由现单位依据本人档案记载填写《特殊工种岗位登记表》,经区县社保中心审核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后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
3、设有特殊工种的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前将本单位上年度特殊工种名录、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单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报区县社保中心,经审核后记入个人帐户。单位未申报的,今后不再予以补登记。原劳动部和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不再符合特殊工种标准的,单位应及时与区县社保中心联系,不再记录特殊工种年限。
| 1、《上海
市劳动和
社会保障
局关于本
市从事特
殊工种人
员办理退
休手续若
干问题的
通知》(沪
劳保养发
(2000)
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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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条件
| 1、 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 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和1993年1月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人员满15年;
3、 在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在井下和高温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在其它有害身体健康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曾经从事过两个及以上特殊工种的人员,可将两个及以上特殊工种的实际工作年限相加,退休条件按从事特殊工种要求工作年限长的规定掌握;
4、 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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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列支
| 1、 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申请,经市局批准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养老金所需费用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2、 单位未如实申报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年限,经查实确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区、县社保中心应将违反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退回单位,按在职人员管理,并按规定追回已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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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加社会保险的老职工如何养老
| 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在上海居住生活满30年(户籍记载为准),现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基本养老、医疗以及征地养老待遇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缴费年限(含连续工龄)满15年且按月缴费年限满5年的,可以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相关人员中男性年满65周岁、女性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足不满15年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年限满15年(含缴足部分的年限),但按月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足不满5年的社会保险费,一次性缴足社会保险费后,同时满足缴费年限满15年和按月缴费年限满5年条件的,可以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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