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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觉得不论是否是高层,哪怕是聘用的总经理,只要与公司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之下,都应该享有加班费(但前提是要有自己的加班记录,证人或考勤原始资料)。除非与公司有约定,采用员工那样的综合计时法。相对于高层来说考勤不是太受约束的,大多数公司对于高管的考勤都没有很好的监督机制或办法。比如以公出为由办私事,完事离职的时候,再跟你要加班费,你一点脾气也没有。
2. 2月份的应该支付,但是支付2006年3月至办妥退工手续之日止的工资。我认为不应该支持。既然我过支持事实劳动关系,3月后的事实劳动关系不存在了,没有理由再跟公司要工资。
比如我们公司吧,就算是你在职,但你不上班了,也没有请假单或递交什么申请之类的,那也可以算你请假,也可算你旷工,更可算你自动离职。在我公司我把员工手册做的比较细,员工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病假外(需提供病历、诊断书等),事假不得超过三天。超过三天的每天罚款100元。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旷工两天,扣六天工资并加罚500元,旷工三天视为放弃当月工资,自动离职。员工手册是需要员工签字的。
这样的话,根本就不给他什麽机会的。更别说支付2006年3月至办妥退工手续之日止的工资。
3. 觉得这个公司在考勤管理方面应该根据岗位性质进行细化的规定,并进行有效的监督。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举证的工作基本都由企业负责。比如企业里所有人都没有书面考勤记录(或考勤机),单靠各部门经理口头点到。很多事情就头疼了。还有就是对于高层来说与客户应酬算不算是公差,算不算是加班?评断是否需要应酬的标准是什么,应酬的费用报销情况,以及如果应酬喝多了或过晚,第二天晚去公司上班了怎么办,有什麽样的规定。
还有员工加班要些加班单,领导签字批准后你才可以加班的,要是自己拖拖拉拉做不完事情,天天加班,那就没办法控制了。未经领导审批加班的属员工个人行为,没有加班费。另外想惩治这样的员工的话,下班后无加班单,无辜拖延下班时间的视为恶意浪费办公资源(水电什么之类),罚款。
另外一个特殊的工种就是业务员,工作时限也是需要细化规定。
我在单位做事情比较细,也比较狠。说实在的怕的就是这样原本认同公司的不公平之举的,原本也是各得所需的。后来辞职又撕破脸皮,闹不痛快。整的做hr的半边人脸半边狗脸,里外不是人。
以前我是比较同情与公司站在不公平的天枰上的打工者的,但是处理过很多劳资关系的纠纷后,就不同情了。
也奉劝那些委曲求全们的打工者们,如果想秋后算账的话,真的是没有必要。弄得自己维权大王的名声在外也不是个什么好事情。还是现实点吧。要是不想委曲求全的做,那就最初的时候不要往不公平的天平上站,自己找个自己理想的去做。
话难听了些,但也发自肺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