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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007: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加班费?

本主题由 QQ鱼 于 2008-5-22 17:14 设置高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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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007: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加班费?

【案情】:
杨女士于2004年6月进某保健食品公司工作,月工资25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亦未办理用工登记。2005年3月9日,杨女士与公司签订《经理聘用与业绩考核》协议书,公司聘用杨女士担任销售副总及常务副经理一职,对公司进行全面管理,工资调为每月5000元。杨女士在该保健食品公司工作至2006年2月20日,但公司未支付杨女士2006年2月工资。
【辩诉】:
杨女士:
     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杨女士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补办招、退工手续,支付2006年2月工资,补发双休日加班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支付2006年3月至办妥退工手续之日止的工资。
保健公司:
    审理中,保健品公司却辩称公司并无星期六加班的规定,也没有对员工的考勤纪录及加班审批制度。且杨女士作为某保健食品公司的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事务,即使其因工作需要星期六来公司,也不能视为加班,故不同意支付杨女士加班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也不同意支付2006年3月至退工手续办妥之日止的工资。
【其他证据】:
而杨女士则提供两名证人到庭作证,证明公司规定每周六加班,杨女士工作期间每周六均至公司加班。

焦点:
1、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加班费?
2、工作到6月20日止,如何看待杨女士“支付2006年3月至退工手续办妥之日止的工资”的要求。
3、从HR角度看,该公司存在哪些管理漏洞,提出你的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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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非专业人士,我说说看:
1.这个其实还是要看公司的约定的.在招聘的时候,职位上应标明:
non-exempt/exempt  有加班之说和无加班之说的职位

    大部分高管在无考勤制度的约束下,应该是没有加班之说的。

2。我认为此项要求不合理,既然到2月20日之后,杨女士就没在该公司工作,就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了。公司应该补给她是的从2月1日到2月20日的工资。

3。-应该签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对些职位加班与否有所规定
   -不应拖欠员工工资,即便是离职的员工
   -对考勤和加班应该建立完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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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QQ鱼 社保币 +5 认真思考,感谢参与! 2008-5-22 17:18
smiles are univers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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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
大家继续啊。精彩有奖哦,呵呵
不要错过学习提高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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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看法:
1,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无论是高级管哩,,还是普通员工,都应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费.
2杨女士认为自己虽只工作到6月20日,但"退工手续办妥之日",才是合同解除之日,所以公司应补偿她.但我认为公司应该补给她2月1日到2月20日的工资.以后的不应支付.
3公司员工应该签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健全考勤纪录及加班审批程序,完善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公司高层还应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关心员工,善待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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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加班和费一说(除非申请了不定时工作制,这种工作制是劳动局备案的,而且应在劳动合同中注明)
2、起码应该支付其工资到2月20日
3、该公司首先存在不签定劳动合同的漏洞,08年以后要付双位工资或签定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另外,公司应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如果不想支付加班费的话)
学会体谅他人并不困难,只要你愿意认真地站在对方的角度和立场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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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加班和费一说(除非申请了不定时工作制,这种工作制是劳动局备案的,而且应在劳动合同中注明)
2、起码应该支付其工资到2月20日
3、该公司首先存在不签定劳动合同的漏洞,08年以后要付双位工资或签定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另外,公司应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如果不想支付加班费的话)
学会体谅他人并不困难,只要你愿意认真地站在对方的角度和立场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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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存在加班费说法
2、工资应支付到离职时候即2.20
3、该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属于违反劳动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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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 的帖子

想看一下结果,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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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觉得是员工就应该算加班,不分是否是高级,除非有证明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时间是灵活的,可以自行控制。
2、既然是20日离职,应发工资至20日,
3、这家公司应该建立员工入职手续,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在员工职位有变化时应有相应的员工内部调动表格,并注明相应岗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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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公司的高级管理层上班时间比较灵活,所以加班费不好算,因为高薪意味了更多责任,很多的加班可能是自愿的。所以加班费给不给,要看是公司要求必须的加班,还是自己完不成任务或者为了高提成而加班。自愿加班应该是没有加班费的。
2、20日离职,工资应该发到20号吧。但是公司没有给办理离职手续,好像还存在法定的劳动关系,不过杨女士没有上班,没有付出劳动的情况下,即使存在劳动关系,也拿不到工资,没有公司规定不上班也可以发工资吧。
3、公司的整个人力资源管理可能都不够完善。录用人员要有入职手续,公司要有相应的规章制度管理岗位和挑薪,劳动合同应该要合法且尽量完善,把一些不好解释的问题明文规定出来,离职当然要有离职手续,拖欠工资肯定也是不对的了。
建议公司聘用一个专业的人力资源经理,把公司的管理给健全完善。
一个人,出生了,这就不再是一个可以辩论的问题,而只是上帝交给他的一个事实。既然上帝给了你我生命的机会,我们还要向生活索取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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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呢,我可不可以学习一下阿,前两天面试了一家公司,就是六天工作日,感觉没有个人空间了,所以拒绝了。我应该去干一年,然后申请支付加班费,还可以赚不少的钱呢,呵呵。
一个人,出生了,这就不再是一个可以辩论的问题,而只是上帝交给他的一个事实。既然上帝给了你我生命的机会,我们还要向生活索取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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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内容,请各位参考,呵呵~~
1.按照《劳动法》及各省市工资支付条例,对于工作时间超出法定的每日8小时,每周44小时标准。
超出工作的部分需要支付加班费。
但因为案例中杨女士只能提供2名证人证明公司存在周六加班制度,但对于自己的加班考勤记录,申报及审批记录
不能举证,所以,用工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加班费。
对于不定工时制申请,公司考虑高层管理人员的管理模式,可以考虑申请。
2.06年3月份的工资,因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如企业不能提供办理离职手续的证明;则存在劳动关系,
在杨女士没有工作,并且不能提供请假证明;企业可以不支付工资待遇。
3.企业需完善的方面:
- 合同签订、退职办理流程完善。
- 加班、考勤流程完善;确保加班费正常支付。
- 不定工时制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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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肯定应该算加班费.
2.不应支付3月份以后的工资,因为2月20号以后她已经不是这个公司的职员了
3、签订合同时应该规范加班,考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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