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杨女士于2004年6月进某保健食品公司工作,月工资25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亦未办理用工登记。2005年3月9日,杨女士与公司签订《经理聘用与业绩考核》协议书,公司聘用杨女士担任
销售副总及常务副经理一职,对公司进行全面管理,工资调为每月5000元。杨女士在该保健食品公司工作至2006年2月20日,但公司未支付杨女士2006年2月工资。
【辩诉】:
杨女士:
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杨女士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补办招、退工手续,支付2006年2月工资,补发双休日加班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支付2006年3月至办妥退工手续之日止的工资。
保健公司:
审理中,保健品公司却辩称公司并无星期六加班的规定,也没有对员工的考勤纪录及加班审批制度。且杨女士作为某保健食品公司的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事务,即使其因工作需要星期六来公司,也不能视为加班,故不同意支付杨女士加班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也不同意支付2006年3月至退工手续办妥之日止的工资。
【其他证据】:
而杨女士则提供两名证人到庭作证,证明公司规定每周六加班,杨女士工作期间每周六均至公司加班。
焦点:
1、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加班费?
2、工作到6月20日止,如何看待杨女士“支付2006年3月至退工手续办妥之日止的工资”的要求。
3、从HR角度看,该公司存在哪些管理漏洞,提出你的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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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结果回复后可见,但是以上三个讨论焦点仍需要您自己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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